历年出口退税凭证的演变
来源: 网络 时间:2019-04-28 14:02:28 阅读: 次
回顾我国出口退税发展历史,出口企业申请退税的凭证几经变化,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完善而逐步规范。
下面简要介绍近年来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
一、1950年
1950年国家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已税货物输出国外,经公告准予退税者,由出口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货物税税款。指对出口无利的产品实行退税。分为三种方法处理:
一是退还全部税款:如鞭炮、焚化品、罐头、搪瓷、玻璃制品等;
二是退还1/2税款:如化妆品、香皂、牙膏、暖水瓶等;
三是退还原料全部税款:如纸花、毛织品、丝绸等;
属于退税范围出口产品的出口商,应于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持原定税照或分运照(即产品原来的纳税证明)、海关出口证明和提货单副本等凭证,送出口地税务部门核对相符后,填发《收入退还书》,交由出口商向指定金库领取应退税款。
二、1966年
为了扭转出口亏损局面,外贸部请示国务院对出口产品以“补贴”的形式实行退税,退税率按照工商统一税产品的平均税负确定综合退税率8%,即出口产品按照出口金额和8%的综合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出口商所持退税凭证为:产品原来的纳税证明、海关出口证明和提货单副本等凭证,由财政部统一退付给外贸部。
三、1980年
1980年规定对国内企业和单位的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根据出口换汇成本的高低,视其亏损程度,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酌情给予减免税。
四、1983年
1983年9月1日起对一切单位进口的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照相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冰箱、收音机、收录机、录像机、电视机、袖珍电子计算器、空调机、金笔、依金笔、圆珠笔等17种产品征收进口环节工商税或增值税。进口税款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由海关在征收关税时代征,所征税款直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工业企业出口的上述17种产品,一律退还(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或最后生产环节的工商税。退、免税必须由出口单位持已缴纳的最后环节的工商税收证明、海关出口证明向本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将税款退给出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