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全国出口退税工作风向标
来源: 网络 时间:2019-04-28 14:02:30 阅读: 次
根据2005年进出口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对外贸易将继续飞速发展,出口退税的总规模也会相应大幅度增长,预计将达到3300亿元以上。面对这样严峻的工作形势,崔局长要求广大退税干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一、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已刻不容缓,迫在眉睫。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问题,总局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免)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这将对出口退税工作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方针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出口退税工作最重要的基础建设。《条例》有望在2006年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力争2007年颁布实施。
二、出口退税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这可能是第一次在重要会议中提出重要调控手段的观点。我国人均资源贫乏,资源性产品的产能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显,如何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逐步实现从贸易大国到贸易强国的转变,进行退税税率的调整势在必行,这也是自我保护、自我约束的重要方法。
三、防范和打击骗税的形势日趋严峻。近年来,利用出口退税的骗税活动又有所抬头,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跨省市、跨地区流动作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加大执法机关查处的难度。二是利用专业外贸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转变之机,采取“四自三不见”或其它类似的手法作案。三是作案手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更有针对性。除了虚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非法手段套汇结汇等手段以外,还有伪造提货单、出入库单、制造虚假的资金流向、通过流通性公司“洗票”等等。甚至联合货代公司、船运公司共同作案。四是货物真出口和假出口交织在一起。有一定生产能力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参与骗税的现象有所增加。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切实有效地防范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