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值准备 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来源: 网络 时间:2019-04-28 14:02:51 阅读: 次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了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期末资产的实际价值,对期末资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下同)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资产成本的部分,提取减值准备。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将减值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在提取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因资产可变现净值回升而转回或者因处置资产而转销减值准备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各种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可以简便计算。即对此类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的部分,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的部分,企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较为复杂,我们看下面的例子: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乙公司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其一台原值为100000元的设备,预计使用年限10年(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不短于10年),预计净残值为0.假设第2年底,因技术进步等原因,估计这台设备可收回金额为40000元,预计尚可使用5年。
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已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即原值-累计折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以前年度已提的折旧不再调整。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对于已经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10年内,会计每年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如右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