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修改完善股权激励制度
来源: 网络 时间:2019-04-28 14:03:10 阅读: 次
经过一周的征求意见和39天的修改完善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终于出台,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成为试点阶段可以实施股权激励的首批公司,享受了新年的第一份政策大礼。
与中国证监会2005年11月15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在股票来源、激励对象、激励股票提法、股东大会表决等四大方面做了相应修改。
取消预留股份来源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于激励的股票可以是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而《管理办法》取消了将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作为股票来源的规定。
权威人士解释,上述调整是因为新股发行与预留股份同时操作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也容易在实践中发生一系列具体问题。
对于目前部分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拟采用的,非流通股股东在支付对价同时划出一部分股票作为激励股票来源的做法,《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非流通股股东的上述做法可以归到《管理办法》规定的股票来源的兜底条款中,即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但最终如何确定还要看中国证监会的解释。
独立董事要避嫌
《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未特别说明独立董事不能享受股权激励。
有关人士解释,此举是为了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当初,引入独立董事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在审议重大事项时,独立董事能发表独立意见,如果独立董事也成为股权激励对象,那独立性可能会大打折扣,为了避嫌,《管理办法》特别指出独立董事不能享受股权激励。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对股票激励的提法也做了修改,将"股票激励"修改为"限制性股票",并对第三章内容相应做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