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设计原则
来源: 网络 时间:2019-05-01 02:30:11 阅读: 次
商标,英文名称TRADEMARK,在非商品上叫标志(SYMBOL)或符号(SIGN)。商标多应用在商品上,而标志、符号则常被看成一个企业或机构本身的记号。
商标使这种商品和同类的其它商品有所区别,它还以特定、明确的形象,把抽象的精神内容以具体可同的造型、图案表达出来,除了具备识别机能外,还能提高企业与商品的信赖。可口可乐欧洲太平洋集团公司总裁乔戈斯说:“可口可乐成功的原因很简单,许多制造商只热衷于为消费者提供产品,而大多数消费者则需要产品的牌子。请记住:不是产品。一听可口可乐不只是饮料,它还是一个朋友。”
商标设计不仅仅是一般的图案设计,在这寸方之地,要体现企业的精神、企业的特征、商品的特性,经营思想等等,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要求设计师除必须具有高超的美术设计技能外,还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如政治经济学、市场学,美学、销售心理学,材料工艺学、语言学等,因为商标是规范化了的图形、色彩、字体的富有典型个性的视觉整体。
商标的特性是商品性和艺术性的结合,既代表着企业的形象,以是具有商业性的记号,也可以说是企业信誉的凭证,促进建立和提高企业知名度的手段,它力求体现产品品质个性,力求强化人们的与记忆,中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现代工业化国家,有好多的企业把商标与标志混为一体,即运用一个符号来代表企业和商品,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更好地、更集中地树立企业与商品的形象,使外界对企业的印象更统一。
1、识别性
识别性是商标的最基本功能。由于商标的特殊性质和作用,因而决定了商标形式法则和特殊要求,这就是具备各自独特的个性,不允许丝毫的雷同。美国造型学家安海姆,鲁道夫说:“任何一种作品的内容都必须超出作品所含的那些个别表象。”也就是说作品形象必须具备一促诱惑力。使人们的认识向作者需要的方向去集中。鲜明生动的形象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给人心理上的回味,在回味中得到一种心理上的享受。商标可以具有企业名称所不具备的功能和作用,名称名字虽然可以使人看懂,可决不能在人们心脑中建立一个清楚有力的固定的、统一的形象。只有富于创造性,具备自身特色的商标,才有生命力,如同旗帜一样鲜明、醒目而有力。个性特色起.越鲜明,视觉表现的感染力就越强,刺激的程度越深,保持的时间就越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