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差额分布法”让考核结果合理分布
来源: 网络 时间:2019-04-28 14:09:42 阅读: 次
实施绩效考核的组织都把绩效考核结果当作调整薪酬和晋升决策的依据,所以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分布就显得比较重要。很多组织都希望绩效考核结果要满足正态分布,或者说要合理拉开距离。然而在实际考核中,结果往往令人失望,要不就是都密集分布在高位区,要不就是集中在中间地带,即形成考核中常见的“趋中效应”,于是强制分布法就成为很多组织为实现结果合理分布的常用办法。
那么,应该如何通过实施强制分布法来实现考核结果合理分布?
谁应该拥有“强制分布权”?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先简单分析一下考核权在组织中的分布。在管理中,考核权(也称之为奖罚权)是管理者的一项重要职权,行使考核权是管理者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否拥有考核权也成为管理者能否履行职责的要素之一。在实际考核中,为了防止职权的滥用而影响考核结果的公正性,通常会把考核权进行分解,分为考核执行权和考核监督权(考核结果审核权或者考核结果审批权)。比如很多组织的考核制度中都会明确规定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拥有考核执行权,被考核者的跨级上级拥有考核监督权,应该说,这样的一种职权分解是符合管理中的权责匹配原则的,即考核者的上级有监督下属考核工作的公正性的责任,所以就理应赋予其相应的监督职权。
在实际考核中,为了防止职权的滥用而影响考核结果的公正性,通常会把考核权进行分解,通常会把考核权进行分解,分为考核执行权和考核监督权(考核结果审核权或者考核结果审批权)。
而实施强制分布法的基本初衷也是为了实现考核的公正合理性,而这种公正合理不是在考核过程中得以实现,而是通过对已有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得以实现的,所以,“强制分布权”是一种考核监督权。既然“强制分布权”是一种考核监督权,那么组织就应该把这种职权赋给考核监督者,而且这种监督权可以直接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整,所以不是过程监督权(考核结果审核权,通过审核如果发现考核结果不合理可以建议考核者进行调整),而是最终监督权(考核结果审批权,直接对不合理的考核结果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