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的个人魅力、传统与法理
来源: 网络 时间:2019-04-28 14:06:21 阅读: 次
当企业的决策完全成为企业家个人的决策的时候,决策就会难免具有随意化、浪漫化、非科学化的倾向。
马克斯·韦伯总结说,社会按顺序经历了三种权力形式:
第一种是个人魅力型权力,也即“奇里斯玛”型权力。个人魅力型权力的存在是由追随者的承认决定的,追随者深为领袖所致力的使命而感动,领袖在他们的心目中显现出一种超越性力量,这种力量使得他们愿意服从与奉献。“奇里斯玛”式人物具有把人们吸引在周围成为他的信徒的能力,他通过追随者或亲信的支持来统治,而非通过既有的行政僚属、组织架构来运作。其统治核心亦可能包括该领袖身旁的家族成员,而这些成员与他维持亲密、富于情感的共同体关系。这些人被委以重任,并非因为其专业技能,而是因为他们的忠诚。
毫无疑问,“奇里斯玛”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力形式。其合法性根据在于领袖人物的个人魅力与信徒的忠诚,伴随着一种盲目性和非理性,是一种人治的形态。决策模式是不规则的,运作常规经常由于领导者的恣意干预而瓦解。从法律和制度角度看,个人魅力型权力形式缺少理性的组织体系,随着时间的发展,它一定会逐渐制度化,较少恣意而为,较多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这也就是所谓的“常规化”。
第二种类型是传统型权力。这种统治形式普遍存在于前现代社会,表现为统治的合法性是来自自称的并也为他人相信的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和权力。传统型统治比较典型的是家长制和世袭制,统治的权力属于个人,其权力来源于继承或一个更高统治者的授予。人们认为领袖拥有权力,是因为领袖本人及其祖辈从来就处于统治者的地位,统治者因据有传统所承认的统治地位而具有令他人服从的权威。在这种统治中,统治者不是上司,而是个人的“主子”;他的行政管理班子的组成人员首先不是官员,而是统治者个人的“仆从”;这样,决定统治者和他的行政管理人员关系的不是职务职责,而是奴仆的个人忠诚。